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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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3民初3165号 原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杨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相俊,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陆昌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锦惠,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楚云,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千岛湖端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浙江美安普矿山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吕强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珊珊 |
| 裁判日期 | 2018-08-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