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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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租金7847.03元、违约金227.56元,合计8074.59元”; 二、撤销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9)云290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将案涉D2-8-1/2号商铺恢复原状(以商品房购销合同附件为准)并返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大理金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