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
法院 |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马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被告人马伟的手机1部、毒品甲基苯丙胺4.82克、毒品包装物烟壳等依法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马伟的违法所得700元后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