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大理州人民医院
巍山县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平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475.29元(其中482.6元返还***),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项下赔偿原告摩托车修理费838元,共计2830.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20-4-24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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