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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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许磊,男,现住阜新市彰武县。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案生效的裁决书,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76000元。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仲裁费2308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2020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振隆行有限公司给付许磊914831元及仲裁费23089元,执行费11400元,此案可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