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结案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裁 定 书

(2020)辽09执2号

申请执行人:许磊,男,现住阜新市彰武县。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许磊与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本案生效的裁决书,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应履行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976000元。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仲裁费23089元。

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2020年1月13日双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约定振隆行有限公司给付许磊914831元及仲裁费23089元,执行费11400元,此案可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阜新仲裁委员会〔2019〕阜仲字第122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以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振隆行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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