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09执36号

申请执行人: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高建明,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住***。

法定代表人:李兵,细河区政府区长。

申请执行人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因认为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9行初21号判决书判决责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细河区人民政府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982号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决。申请执行人锦州海贝莱铁合金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20年6月23日,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向本院送达了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作出答复,答复内容为“因答复人2013年9月15日与铁合金厂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且包含了申请人在内的五户租户的应该补偿的部分,执行申请人应向铁合金厂主张权利。故答辩人无法对申请人作出再次补偿”。

本院认为,生效的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行初21号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辽行终9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责令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被执行人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政府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的《行政决定书》,答复申请人无法对申请人再次补偿,执行申请人应向铁合金厂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故可认定本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行初21号行政判决书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行终982号行政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9行初21号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行终982号行政判决书内容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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