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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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南京君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2月12日,利息、罚息、复利合计151609.78元;自2019年2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均按月利率7.50015‰计算); 二、如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债务,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房产,并以折价、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登记最高债权数额660万元)优先受偿。 三、被告***、南京君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南京君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61元,减半收取为2743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2430.50元,由被告***、***、***、南京君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