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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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矿务局总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
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李国光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115438.9元(项下包括医疗费5278.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营养费80元,死亡赔偿金110000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范围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金某1超出交强险范围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20876.52元(项下包括死亡赔偿金484020元、丧葬费34546.5元、护理费288.8元、交通费1292元、误工费409.22元、住宿费320元)的70%即人民币364613.56元。 上述给付款项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芳 人民陪审员 解常英 人民陪审员 王振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华文榕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