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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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教富国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教富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补种胡桃楸树5515株恢复植被(由公益诉讼起诉人凤城市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监督验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崇泽 审 判 员 李进步 审 判 员 王松琦 人民陪审员 关惠艳 人民陪审员 胡园园 人民陪审员 何桂敏 人民陪审员 顾绍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任梓瑜 书记员姜女杰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