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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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盗窃罪 |
法院 |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杨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2020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孙某2人民币6163元;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电焊机2台、电机1台、电动打药喷壶1台;退赔被害人尉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孟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500元;退赔被害人金某人民币400元。 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汽油机打药泵1台、温控机1台发还被害人王某1;将运动鞋1双发还被告人杨帅。 四、将作案工具板子2把、剪刀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