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 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 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753995元; 二、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逾期利息1805765.75元(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之后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7.8%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51683995.43元的增值税发票; 五、驳回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8350元,减半收取29175元,由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9044元,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079元,由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52元。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杭州交工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广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休斯顿投资管理(杭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