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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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19901145.83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8月28日起以垫款本金19901145.83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二、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49752864.58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9月21日起以垫款本金49752864.58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三、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垫款本金11512784.74元,并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以垫款本金11512784.74元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

四、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1180万元,支付期内利息147146元、罚息179655元、复利2914.9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1180万元及期内利息147146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五、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借款本金96575644.59元,支付期内利息1204976.10元、罚息1471191.75元、复利23870.8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9日起以借款本金96575644.59元及期内利息1204976.10元之和为基数按年利率7.83%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罚息、复利;

六、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律师代理费700000元;

七、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临江高新区总场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杭萧国用(XXX)第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879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八、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的房产【产权证号:浙(XXX)萧山区不动产权第XXX号、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2862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九、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有权对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XXX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浙(XXX)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XXX号】以折价或拍卖、变卖方式所得价款就上述第一至六项债权以最高限额1686万元为限优先受偿;

十、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至六项付款义务在最高额385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已承担责任部分向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七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8042元,由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富丽达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富丽达投资有限公司、富丽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富丽达染整有限公司、杭州江东富丽达热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2-28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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