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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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重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退还扣件2732个、钢管11886.1米、可调顶托377个、可调底座886个;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租金419159.33元及2020年1月1日至本判决第一项物资实际返还之日的后续租金(应以未返还物资数量为基数,按照钢管0.005元/米/天、扣件0.003元/个/天、可调顶托0.01元/个/天、可调底座0.01元/个/天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支付违约金80000元; 四、驳回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87元,减半收取计5993.5元,由原告郑州市郑东新区晟浩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2339.5元,由被告***负担36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6-1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