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中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郑州中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241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驳回原告郑州中通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82元,减半收取2591元,及诉讼保全费1815元,共计440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08-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