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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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 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2年6月29日签订的编号为YS00014984的《晋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址于晋江市商品房;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90620.1元(按照总房价款604134元的15%计算);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为垫付的按揭贷款款项108617.49元(截至2019年4月2日)及违约金(即以41173.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以29861.24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以37583.13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六计付);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984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92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