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泉州市莲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4634.20元、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的水电公摊费用655.50元、滞纳金1253.6元(每日按欠费总额的0.5‰计算加付滞纳金)及律师费1000元,合计7526.30元; 二、驳回原告泉州市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