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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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 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限公司 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借款本金21,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保全申请费5000元; 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有权对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德化县盖德镇盖德村【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德房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德国用(2009)第4095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15,7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30,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五、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21,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六、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的17,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817元,由泉州冠杰陶瓷有限公司、福建冠林竹木家用品有限公司、福建冠福实业有限公司、德化县日臻陶瓷工艺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