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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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陆晓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南通一八九五文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南通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油脂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用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陆晓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并交还原告南通一八九五文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西市街18号1895文化创意园9号楼房屋; 二、被告南通陆晓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南通一八九五文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9年4月2日起至实际交还之日止按140/天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 如果被告南通陆晓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由被告南通陆晓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75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