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 |
| 类型 | 行政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苏0623行审203号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局,住***。 负责人:倪劲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丽娟、黄娟娟。 被执行人: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8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东自然资罚开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如东经济开发区振新居委会黄河路南侧、天山路东侧面积为1482.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责令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场等设施;3.并处罚款人民币29647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发出东自然资履催字〔2020〕69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后被执行人缴纳了罚款人民币29647元,但未履行其余处罚决定。故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责令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如东经济开发区振新居委会黄河路南侧、天山路东侧面积为1482.3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责令南通宁普电器有限公司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停车场等设施。 申请执行人如东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东自然资罚开字〔2019〕第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第二项处罚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如东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峰 审判员顾峰 人民陪审员罗张琴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顾晓丹 书记员葛陈宗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