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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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盛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810000元。 二、被告南通盛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给付原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81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10元,由被告盛昶公司和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19-07-0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