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化学工程与民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南通盛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南通德邦化工有限公司
重庆市万州川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通盛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欠款1810000元。

二、被告南通盛昶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给付原告***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1810000元为本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51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10元,由被告盛昶公司和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510元(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

裁判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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