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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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大金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合同; 二、被告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货款5万元,并偿付该款的利息损失(至2018月19日的利息为1654.2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5000元; 上述第二、三项的给付义务限被告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0元,由被告南通金科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0元(该院银行账户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账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0-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