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被告)苗棣栋与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存续。 二、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苗棣栋2005年至2011年期间的提成工资32336.6元。 三、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苗棣栋2011年9月19日至2012年3月18日的生活费1680元。 四、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苗棣栋鉴定费1200元。 五、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被告)苗棣栋差旅费12733元。 六、驳回原告(被告)苗棣栋的其他诉讼请求。 七、驳回被告(原告)西安利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元(原、被告各预交10元),由双方各自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