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侨星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元辰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元辰科技工程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8.89095万元及利息、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吴玉珍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