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华山钨制品有限公司 洛阳富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东莞金锘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洛阳富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金锘言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000元、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计算至2019年2月20日的损失为18135元,此后的损失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2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款项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110.67元,均由被告洛阳富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