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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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 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青0103执保64号 申请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被申请人青海泰丰先行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西宁支行63001383640059166189账户内存款1168357.88元已解除冻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