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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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广西水利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天等供电分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等县支行 深圳市彼岸连盟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深圳市彼岸连盟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天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张春好、蒋定欣、蒋定国、蒋定宇、蒋瑞好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1713.90元; 二、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深圳市彼岸连盟运输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返还垫付款50000.00元; 三、驳回张春好、蒋定欣、蒋定国、蒋定宇、蒋瑞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96.00元,保全费1170.00元,两项合计7666.00元,由***、连盟东莞分公司、连盟公司共同承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限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可经本院(附账户名称:天等县人民法院,账号20×××1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天等县支行)转付权利人。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