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思成(福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福州汉霖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价款9998754.22元;

二、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998754.2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福州通尔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内容,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50元,减半收取计41875元,由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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