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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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渝农新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尚蔬坊饮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秀山红星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市藻染纺织有限公司 重庆易采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南坪西部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渝农新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重庆南坪西部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房屋租金2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6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秀山红星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尚蔬坊饮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藻染纺织有限公司在未出资的本金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重庆渝农新实业有限公司以上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金指各股东2014年12月18日、2015年12月18日认缴的出资金额,利息指以认缴出资金额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认缴出资时间起至付清之日止分段计算的金额);被告重庆德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扣除已支付的50300元,被告重庆健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应当扣除已支付的5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南坪西部新区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46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重庆渝农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随前款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