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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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绍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市绍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支付借款本金2980000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所欠利息22033.54元、所欠复利816.46元,共计3059563.14元; 被告重庆市绍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支付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以未还本金2980000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罚息,以及自2020年2月21日起至欠款还清日止以所欠利息22033.54元为基数按实际执行贷款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复利,利随本清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被告重庆绍元公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在本判决确认的被告重庆市绍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坪支行有权就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人防的房产予以折价、或者以申请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38元,由被告重庆市绍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都市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3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