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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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18日尚欠的贷款本金48416.6元、利息1485.5元,并支付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48416.6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未按上述第一判项履行债务时,原告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碚分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名爵牌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众众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