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双友摩托车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煌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蔚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65万元及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32075.71元、罚息59485.86元、复利6681.6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与复利(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复利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1.28825%计算);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律师费4000元; 三、如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正街59号1-23-4#(产权证号:105房地证2008字第22454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重庆煌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双友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蔚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22.44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1622.44元,由被告***、***、重庆煌迪机车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双友摩托车有限公司、重庆蔚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