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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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潞之商贸有限公司 重庆锦燚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市永川区潞之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重庆锦燚商贸有限公司水泥款及运费380117.1元及利息(以380117.1元为基数从2019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违约款6000元、律师费22000元; 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重庆锦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70元,由重庆市永川区潞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