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龙安消防设备厂
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4民初4015号

原告:南京龙安消防设备厂,住***。

法定代表人:杜井君,厂长。

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

原告南京龙安消防设备厂与被告南京丰险消防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原告南京龙安消防设备厂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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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李璇

人民陪审员高红

人民陪审员李文俊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裁判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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