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 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瑞泰事业有限公司保定大润发分公司、青岛润泰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原告消费价款17936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179360元;原告***应同时退还在青岛瑞泰事业有限公司保定大润发分公司购买的“多力牌”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5L/瓶)151瓶。 二、被告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22.5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