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支付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3月20日的利息32969.20元、罚息181.08元; 二、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30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复利以181.08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21日起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32.60元(已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0532.60元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大恒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直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9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