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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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00000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的期内利息(减去44295.02元),及以上述每期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编号为HT010103016002157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算); 二、被告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30000000元,支付自2017年10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的期内利息,及以上述每期未付期内利息为基数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并支付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编号为HT0101030160021597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的计算方式及标准计算); 三、被告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的房产(具体以抵押物清单及他项权证为准)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按照《最高额抵押合同》的约定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以其持有的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以编号(市局)股质登记设字2016第1219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记载的内容为准]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按照《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质押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相应的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应大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分别在各自签订的《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2162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20元,由被告天津米凤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应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应大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应大服饰有限公司、天津市小白楼市场经营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