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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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洛阳万平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河北天元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元氏县友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天津市连顺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51600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5200元;由被告***赔偿4640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原告付款方式:户名:***,账号:62×××63,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稻庄镇支行)。 二、被告天津市连顺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8元,减半收取计579元,由被告***负担549元,原告***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