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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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南京勋祺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江苏铭信商贸有限公司 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华路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勋祺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归还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贷款本金456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70490.08元;自2019年9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江苏铭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主文确定的被告南京勋祺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铭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京勋祺建材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280元,减半收取216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640元,由被告南京勋祺建材有限公司、江苏铭信商贸有限公司、南京江舟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望海石油有限公司、南京洲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