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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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20160816000070《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00元,截止2018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15394267.78元,并按年利率15.0052%支付自2018年9月11日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的利息; 如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则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有权对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物(详见抵押财产清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在总额不超过356310800元、本金不超过200000000元限额内优先受偿; ***、***、***、***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总额不超过240000000元、本金不超过20000000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5301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0301元,由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兴陇支行负担3078元,由广州百嘉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华骏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147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9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