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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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滨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广州市城市规划自动化中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被告广州丰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理海珠区滨江中路752号201房、301房、302房、303房、304房、401房、402房、403房、404房的产权登记及过户手续; 二、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221285元,由原告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70860元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反诉受理费100元及保全费5000元,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70760元。 本案鉴定费57506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负担的鉴定费用直接支付给被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