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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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袁协伦签订的关于广州市海珠区滨江西路260-2至268-7自编之一(二层)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袁协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租赁保证金110000元; 三、被告袁协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赔偿装修损失310404.6元; 四、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袁协伦支付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少交的房屋占用费39600元及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5月4日止的房屋占用费(每月59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袁协伦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受理费25737.5元,由原告***负担21166.6元,被告袁协伦负担4570.9元。反诉受理费8045.38元,由原告***负担3488元,被告袁协伦负担4557.38元。 本案鉴定费39723元,由原告负担15889.2元,被告袁协伦负担23833.8元。上述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袁协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应承担的鉴定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