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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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来安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来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901.10元; 二、被告南京汤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负担1106元,被告***负担113元。鉴定费3650元(被告***预付),由原告***负担2555元,被告***负担10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