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开雅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铁牛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欧若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浙江欧若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开雅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69158.7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90700.81元为基数;2019年9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769158.75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浙江欧若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苏州开雅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人民币50000元; 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09元(已预缴6377元),由被告浙江欧若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由被告铁牛集团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