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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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苏州市姑苏区人民院(2018)苏0508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租金206475.83元、物业管理费3012.05元。 四、驳回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87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40元,由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5208元,由***负担223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723元,由***负担2888元,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8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2元,由苏州靖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7138元,由***负担446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