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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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支付看守工地费用15000.00元”; 二、维持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8民初37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2644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到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所欠付款项的资金占用利息”为“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支付工程欠款264400.00元,并以264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11.00元,均由成都建工第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