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陆利达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4500元;

二、被告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华中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04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7年8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深圳市陆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对被告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3元,由被告东莞市弘珊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陆利达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1-21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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