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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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腾退费用110956.57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10956.57元为本金,自2016年1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腾退费用110956.57元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共计142101.15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分三笔计算:1.以127819.19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127819.19元之日止;2.以8569.18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8569.18元之日止;3.以5712.78元为本金,自2019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向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及滞纳金5712.78元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42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武汉三好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