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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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 浙江浙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1189.57元; 二、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18650.5元; 三、以上(一)(二)项相抵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人民币2539.0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及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5.5元,由原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32.5元,由被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13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788元,由原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38元,被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5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989元,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66元。 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富缘强彩钢板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帮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