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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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14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19年6月25日利息为29353.43元、罚息为405.31元。自2019年6月26日起,以148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0003%的标准计算罚息至实际清偿借款本金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70000元; 二、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迈肯旅馆、南京肯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190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18元,公告费(凭票据实收取),由被告***、***、***、***、***、***、***、南京市江宁区迈肯旅馆、南京肯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肯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