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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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诺浩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货款427511.19元,并承担以427511.19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由被告诺浩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给付原告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54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11024元,由诺浩家具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预交,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诺浩家具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诺浩家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无锡三和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